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在广西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可获1000~2400元补贴。
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符合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最高可达24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由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制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统筹地区在全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清单。
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表。再由经办机构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周坚)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原文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