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责任追究方面,《意见》强调,实行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意见》还在细化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王玮)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原文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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