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宋敏)
9月6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原文转自: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www.ha.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