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津贴从伤残一级到六级在原来基础上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同时,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发放;高于核定后标准的不再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天25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20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应按照规定,于今年年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宋敏)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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