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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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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是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细抓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工作程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后列入“黑名单”。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应当依法列入或移出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要定期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予以公示。

三、抓好工作衔接

(一)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及时推送到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加大对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结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抽查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将列入“黑名单”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每年对列入单位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

四、做好宣传和定期上报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省厅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遇有重要情况也可随时上报。

 

 

2017年11月2日

 

 

原文转自: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www.ha.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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