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职业教育“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师院校:
为全面提高我省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的专业理论和技能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的意见》(教师〔2016〕10号)《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人社部发〔2016〕1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豫政办〔2014〕61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全省职业教育“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培训对象
全省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
二、培养培训专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明确的15个专业大类中的若干专业(见附件1)。
三、培养培训方式和内容
培养培训工作由各省级职业教育“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承担,采取“学校+企业”模式,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相结合。培养培训内容包含职业教育基本理论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
四、培训时间
2017年10月中旬—2018年3月。培养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5天,其中,专业技能课程不低于培养培训总时间的60%。考虑各院校教学工作需要,2017年培养培训工作采取分批、分段的方式弹性实施。各相关院校要认真填报本年度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后,统筹实施。
五、培养培训名额
结合前期征求各“一体化”教师培养基地意见反馈情况,确定了各专业2017年培训名额,名额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六、培养培训评价及结果使用
各基地对参训教师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凡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学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备案后,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参训教师,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审和各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教学名师、骨干教师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取得结业证书并同时具有符合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训教师,可直接认定为“一体化”“双师型”教师。
七、培养培训经费
培养培训经费(含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实训耗材费、资料费、技能鉴定费等)由省财政按标准承担,参训教师往返交通费由人员派出院校按规定报销。
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培训任务计划包含培训补助和培训基地补助,平均按照每人25万元的标准确定。培训基地院校方经费按照预算逐级下达至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企业和行业组织方经费下达至项目管理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项目管理单位拨付给各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和行业组织。
各基地要切实加强对“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经费的管理,依法依规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在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将追回省级资金并追究基地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学员管理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班有关规定。学员须按照培训基地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培训基地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3天。延期报到超过3天或无故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培训资格,并由培训基地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报。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学员,将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任何省级、国家级相关培训的资格。
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学员应自觉遵守培训基地纪律和规章制度,高标准完成学习任务。因故不能参加培训活动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累计请假超过7个教学日或无故旷课1次者,不得评为优秀学员;对累计请假超过10个教学日或无故旷课2次以上者,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学校或个人负担。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学习情况、考核情况等,由培训基地统一汇总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最终拨付培训经费的重要依据。
九、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立足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分配名额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培养培训;对不能按时按量选派教师参加培养培训的院校,省厅将在院校专业建设和项目申报等方面酌情扣减,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2017年河南省职业教育“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报名表》(附件2)和《2017年河南省职业教育“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报名人员汇总表》(附件3)电子稿请于11月10日前发送至hnjnzx@126com邮箱,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属学校参加培养培训人员名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属院校直接报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李 哲 武化雨
联系电话:0371—6969037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原文转自: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www.ha.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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