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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公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更新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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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健全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的重大创新成果,是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的重要基础法规。《条例》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适应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遵循军事人力资源建设内在规律,发挥党管人才优势,聚焦服务打赢,注重军民融合,坚持创新驱动,对文职人员制度进行体系重塑,为建设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高素质新型文职人员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条例》共11章62条,内容涵盖文职人员的职能定位、身份属性、岗位设置、使用管理、待遇保障等10个方面。《条例》明确,文职人员是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和保障制度机制。

《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种类别。管理岗位由高到低设置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9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置一级至十三级。

《条例》拓宽了文职人员的进出渠道,由过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单一模式,调整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明确了退休、辞职、辞退、解聘等四种退出方式。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条例》明确,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文职人员的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文职人员平时就医享受社保医疗待遇,军队给予医疗补助,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实行社会化保障。文职人员按军队统一规定着制式服装。

《条例》还对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等作了规定。有关配套政策军委机关与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正在加紧拟制。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连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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