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职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职业)认定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18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7﹞8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等院校培养社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河南省拟对高职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院校部分专业毕业生开展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院校均可提出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后,其毕业生可直接参加本专业相应职业的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实施条件
开设有高技能型人才培养专业的省内高职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院校,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实施:
(一) 高技能型人才培养专业与国家相关职业分类相一致,专业优势明显;
(二) 专业教学标准(教学计划、大纲、内容)与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相一致,能满足就业岗位需要;
(三) 设置有相关专业的实训中心,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能满足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要求的实训场地和实训设备。实训工位和本专业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5,实训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训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课时比例不低于1:1,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时间不低于1520个学时;
(四)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能够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实习指导教师(班级课程)与学生比率不低于1:35,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专业课教师的50%。
二、 认定程序
(一)院校申请。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院
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如实填写《开展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附件1)及《河南省高职院校及应用本科院校高级工鉴定评估表》(附件2)。书面申报材料包括本校基本情况、本专业在校生人数、教学及实训场地与设施设备情况(不含校企合作共有设备)、教学计划及实训课时计划与教材、师资情况、近三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专家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高级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评估,制定评估报告。
(三)资质确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评估报告,确认符合开展高级工鉴定要求的院校和职业,并予以公布。
三、鉴定要求
经审核批准实施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的高职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院校,应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四、监督管理
经核准的高职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院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技术指导下开展工作。高职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职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每年年初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应资质。
原文转自: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