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取消了对海南本省农业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限制,修改了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取消了对海南省农业户籍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限制,明确具有海南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海南省属部分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属地化经办。《实施细则》明确,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所在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实施细则》修改了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在完善离退休人员办理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手续方面做出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对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离退休人员补办认证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正常发放。另外,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社区认证、入户认证、手机APP认证、互联网认证等多种形式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便捷的认证服务。
《实施细则》还取消了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人员提前退休审批权,对补充明确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等方面做出了修改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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