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年检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103号)
各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要求,严格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 5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0] 14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度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年检内容
1.2017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2.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
3.档案管理情况;
4.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收费票据管理情况。
三、年检材料
(一)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见附件);
(二)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A4纸大小,有增补许可范围的另附相关批文)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2份。
四、组织实施
年检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工作由省厅委托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省直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于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厅将根据情况对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或不参加年检、二年及以上未开展鉴定工作、考务档案不健全或保存期少于一年,视同年检不合格。变更鉴定范围、负责人等信息的鉴定所(站)需提供有关批文复印件。年检相关资料可从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上下载,网址:www.ha.osta.org.cn。
五、结果发布
1.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2.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检合格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的鉴定所(站),可换发许可证;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所(站),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联系人:王 浩 0371-69690106
马伟 0371-69306150
附件: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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