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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年检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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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年检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103号)

各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要求,严格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 5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0] 14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度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年检内容

1.2017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2.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

3.档案管理情况;

4.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收费票据管理情况。

三、年检材料

(一)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见附件);

(二)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A4纸大小,有增补许可范围的另附相关批文)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2份。

四、组织实施

年检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工作由省厅委托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省直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于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厅将根据情况对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或不参加年检、二年及以上未开展鉴定工作、考务档案不健全或保存期少于一年,视同年检不合格。变更鉴定范围、负责人等信息的鉴定所(站)需提供有关批文复印件。年检相关资料可从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上下载,网址:www.ha.osta.org.cn。

五、结果发布

1.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2.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检合格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的鉴定所(站),可换发许可证;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所(站),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联系人:王     0371-69690106

马伟     0371-69306150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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