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基础上,联合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委、铁路和民航等部门共同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全部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部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意见明确,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短期雇佣、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计算,并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追加预算造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追加预算总造价不高于1‰比例进行补缴。
意见要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方可取得《施工许可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落实“先参保,再开工”政策。
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要求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同时,意见也明确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等流程。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报、审核,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时限。
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黑龙江省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人社部门将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把好“入口关”“安全关”“监察关”“保障关”,推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固定从业人员及流动用工的农民工全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撑起“保护伞”,为施工单位架起“安全网”。(林乐君 姜斌)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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