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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再添新举
更新时间:20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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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印发《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吉林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入新阶段,使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有了工伤保险保障。

《意见》规定,吉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所在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施工现场跨两个以上市(州)的,可选择其中一个市(州)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按工程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

《意见》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的式样,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组织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培训,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意见》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建立个性化服务机制,对行动困难的工伤职工可以采取上门预约等办法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意见》明确应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原文转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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