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年检的通知
豫人社职业﹝2014﹞26号
各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升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 58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0] 1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3年度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年检内容
(一)2013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二)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
(三)机构管理人员及考评人员情况;
(四)档案管理情况;
(五)考务管理情况;
(六)考务工作计算机化管理程度;
(七)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鉴定所(站)成立批文、许可证(A4纸大小,有增补许可范围的另附相关批文)复印件;
(三)财务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不独立的单位,由财务主管部门出具2013年度鉴定收支报表);
(四)考评人员名册(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表格)。
以上材料,一式3份。
四、年检组织与实施
年检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直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工作由省厅委托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省直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于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厅将根据情况对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或不参加年检,二年及以上未开展鉴定工作,视同年检不合格。变更鉴定范围、负责人等信息的鉴定所(站)需提供有关批文复印件。年检相关资料可从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ha.osta.org.cn)上下载。
五、年检结果发布
(一)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二)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检合格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的鉴定所(站),可换发许可证;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所(站),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联系人:王浩 0371-69690106
马 伟 0371-6930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