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人社部“社会保险欺诈入刑”工作小组(基金监督司牵头,法规司、养老司、失业司、医保司、工伤司、农保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社保所参加)单位成员林志超、李常印一行到我省调研。调研组围绕社会保险欺诈、欺诈处理、欺诈入刑及《河南省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处理处罚规定》(讨论稿)进行了座谈,并对我省及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情况及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处理处罚办法方面所做的探索给予了高度评价。郑州市人社局、安阳市人社局,省厅基金监督处、法规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了座谈,就社保诈骗的处理、移交和司法处理等进行了交流。
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社会保险欺诈入刑的突破,对于打击和震慑社保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打击社保欺诈长效机制,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