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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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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厅下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4】6号)。此次工伤待遇调整是我省继2005年以来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享受待遇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了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此次调整涉及面广,调整幅度大。其中伤残津贴在去年的基础上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和16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程度不同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了130元、110元和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了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了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在上述待遇调整基础上继续对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予以倾斜,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了最低待遇调整标准,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38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1200元、1000元和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调整后的待遇将在8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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