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经贵州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第一次调整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原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提高至88元。第二次调整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在原每人每月88元基础上提高至93元,两次调整共增加23元,提高幅度为32.86%。
同时,《通知》明确要求本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自2015年首次调整后的再次增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将惠及全省488多万60岁以上城乡居民,预计补发基础养老金约10亿余元。
据了解,2009年和2011年,贵州省分别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于2012年全面实施。为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适应城乡人员流动的需要,2014年6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两项制度进行整合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干居民”,目前全省已有1790万人参加了该保险,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已达488多万人。(王雨)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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