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先行调解”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实行先行调解的原则,充分调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功能作用,保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合法、有效衔接。
推行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先行调解制度。明确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前,通过向当事人出具调解通知书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到街镇等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争议化解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委托调解制度。明确仲裁机构对已受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可以通过将争议案件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员或其他有助于调解成功的组织、人员对争议先行调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化解劳动人事矛盾。
推行特邀调解制度。明确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时可以临时邀请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协助仲裁委调解案件,充分体现了仲裁调解的灵活性、便捷性;仲裁机构还可以吸收具有调解职能的专业调解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吸收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长期协助仲裁委调解案件,打造专业化调解服务品牌。
推行调解组织代收仲裁文书的便民措施。明确提出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地申请仲裁,调解组织可代收仲裁申请材料,并于当日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社会公共服务质量。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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