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新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 行政学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的评审条件充分体现了分类评价的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评价标准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一是畅通基层人员职称评审通道。首次将县(区)级党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打破基层党校教师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拓展基层党校教师成长空间。党校教师职称按层级分为:助教(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县级党校为高级讲师)、教授(正高级,县级党校为正高级讲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按照自治区党校、市级党校和县级党校分别设置业绩条件,实行分类评价,解决了过去评价标准“一刀切”的问题。
二是突出教学水平能力评价。此次修改条件突出了党校系列主业主课,要求教师必须在申报期限内讲授一定数量主体班次专题课,且年度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度授课量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教师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原则上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到中上水平。
三是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新条件要求论文数量不超过3篇,如业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提交1篇论文也可申报高级职称。与现行评审条件相比虽然论文数量有所减少,但对论文的质量和发表刊物的层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所提交论文须有一篇能够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领域的代表作,经由自治区党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达到申报层级相应水平。
四是进一步拓展职称评审范围。将从事决策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党校系列教师评审范围,畅通了专家学者研究成果报送渠道,推动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引导其关注宁夏发展现实问题开展研究。 (张川)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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