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重点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等方面完善了制度。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适当增加了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其中: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元。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缴费,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2019年起,自治区将连续三年每年调增基础养老金5元,每年的1月份发放到位。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宁夏基础养老金最高的银川市达到了243元,全区平均水平达到了186元,在全国排第八位。
三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2019年起,宁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相应缴费档次对应的财政补贴分别为30元、50元、70元、120元、200元、320元。考虑到宁夏脱贫攻坚任务尚未完成,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仍然保留,但允许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区)根据本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同时在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
《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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