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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实施意见促进就业
更新时间: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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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详细阐述了《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以及下步工作安排,并就记者提问进行了回答。

《实施意见》从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支持就业创业、积极实施技能培训、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等方面,出台了13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稳岗补贴。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农民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大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对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支持力度。具体支持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六)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家庭服务业促就业产业园区,扶持培育一批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业产业化、职业化、诚信化发展。依托培训机构和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一批家庭服务业培训示范基地,落实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和培训补贴政策。

(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八)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但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九)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十)实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高级管理人员赴全国知名高校、知名企业培训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提升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整体水平,助推企业发展。

(十一)优化失业登记服务。将失业登记范围从城镇常住人员扩展到城乡劳动者,实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通过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大龄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首次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于洋)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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