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简答题]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结过去一年绩效管理工作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在绩效管理准备阶段的很多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认真进行落实,导致考评者对考评的指标和标准概念模糊,把握不准;对具体考评的程序和要求不够明确;没有掌握绩效反馈的技巧,绩效反馈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同样,被考评者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绩效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该公司为了提高绩效考评的质量和绩效管理的总体水平,计划在绩效管理的准备阶段进行一系列的培训。
请结合本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按照不同的培训对象和要求,应当分别对哪几类人员进行培训?(4分)
(2)对相关人员绩效管理方面的培训,一般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12分)
参考解析:
(1)按照不同的培训对象和要求,绩效考评者的技能培训与开发,可分为员工的培训、一般考评者的培训、中层干部的培训、考评者与被考评者的培训等。
(2)对相关人员绩效管理方面的培训,一般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①企业绩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考评者的职责和任务,考评者与被考评者的角色扮演等;
②绩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成功企业绩效管理的案例剖析;
③绩效考评指标和标准的设计原理,以及具体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要点;
④绩效管理的程序、步骤,以及贯彻实施的要点;
⑤绩效管理的各种误差与偏误的杜绝和预防;
⑥如何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运行体系,如何解决绩效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如何组织有效的绩效面谈等。
6 [简答题]
吕某于2003年8月到某汽车俱乐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吕某任汽车修理工,月工资为1000元。2003年9月25日,吕某在工作中因铁屑飞入左眼受伤,经专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内异物、左角膜裂伤”。2004年8月30日,吕某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04年9月17日,吕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汽车俱乐部向其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拖欠工资以及仲裁费用等共计3万余元。2004年1O月16日,双方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按照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000元,吕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之后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了9000元,吕某将工伤证交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6年4月15日吕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到眼科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视网膜脱落、左人工晶体眼”。2006年4月26日,吕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再次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6年6月16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吕某不服裁决,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吕某申请,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当地法院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吕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2003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吕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吕某支付了1600元的鉴定费。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9月间,吕某在眼科医院花费检查费、住院费、医疗费共计9945.31元,交通费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俱乐部没有提供吕某离开该汽车俱乐部后再次受伤的证据,吕某提出该俱乐部应当按照2006年以后工伤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说明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决。(18分)
参考解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特殊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工伤复发赔偿纠纷案件,牵涉到多个劳动法律问题。
俱乐部须对吕某旧伤复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吕某系俱乐部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双方曾就吕某工伤待遇问题达成过赔偿协议,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吕某为十级伤残。两年后,吕某旧伤复发,经鉴定与其当年所受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俱乐部无证据证明吕某离开单位再次受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十级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吕某根据该赔偿协议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赔偿协议应该是有效的。按常理,吕某拿到补偿、交回工伤证、双方解除关系,该赔偿协议已经得到完全的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到此为止。然而,吕某的伤情在两年后发生了变化,其伤残等级提高到七级。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相较不同伤残等级所应享受的待遇,原赔偿协议明显存在缺陷,失去了客观存在的基础。由于吕某享受的赔偿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故原赔偿协议由有效转为无效,俱乐部也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吕某旧伤复发,仍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因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费自理障碍等发生变化的,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的调整。
吕某应该获得的赔偿是俱乐部在工作赔偿责任范围内对原赔偿协议中的吕某经济损失中低于国家标准部分的补偿。因为,如果按照新鉴定时的标准确定赔偿标准,双方必须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而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使用吕某初次鉴定时的标准更加客观公平。吕某重新要求俱乐部赔偿,也是基于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既然双方曾就该问题达成过协议,只是赔偿的前提发生了变化,那么,工伤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原赔偿协议的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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