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在坚持以“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力度,兜牢民生底线。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从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统筹兼顾了岗位开发的公益性、待遇保障的合理性、政策衔接的持续性、岗位管理的规范性、组织实施的协同性。
一是《办法》细化了公益性岗位的安置类别。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是《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优先原则。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充分考虑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在新的《办法》中,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作为第一序列优先安置。
三是《办法》简化了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帮扶流程。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办法》中取消了原有规定中“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三个月内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的规定,不再强调帮扶次数,简化安置前帮扶流程,确保将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尽快纳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四是《办法》提出了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安置力度。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存在返贫风险的乡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五是《办法》确定了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标准范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适当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高于岗位补贴的工资发放标准,明确超出岗位补贴标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是《办法》加大了公益性岗位退岗人员后续扶持力度。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可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是《办法》明确了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规定。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以安置乡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
同时,明确了对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无法缴纳的,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提升了就业帮扶政策措施的精准度,优化了就业服务流程,成为我省稳就业政策“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闫绘)
原文转至: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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