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塑集团创始人王永庆在台湾是一个家喻户晓的传奇人物,他从白手创业到主持台湾规模最大的台塑集团,从贫 无立锥之地到台湾首富,是经过一番努力奋斗的。王永庆在主持台塑集团后,对人才的引进尤为重视,并形成了他 自己的一套招聘经。一方面,公司向社会招聘人才。台塑集团在刚刚起步的时候,在报纸上公开登出向社会招聘高 级技术管理人才的广告,一时间,2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前来报名,自荐担任台塑集团的经理、部门主管、总工程师 等。王永庆专门从台北大学聘请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招聘团,并亲自主持招聘。随后,招聘团对应聘者进行了笔试、口试等选拔测试。经过几轮激烈竞争的考试,自荐者都显示出自己的才干。通过这次向社会公开招聘人 才的尝试,确实给台塑集团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使集团迅速成长壮大为国际知名的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从内 部寻找人才。王永庆认为求才应首先从企业内部寻找。他说: “寻找人才是非常困难的,最主要的是,自己企业内部 管理工作要做好;管理上了轨道,大家懂得做事,单位主管有了知人之明,有了伯乐,人自然就被挖掘出来了。自 己企业内部先行健全起来,是一条最好的寻人之道。 ”基于这个道理,每当台塑集团缺少人员的时候,并不是立即对 外招聘,而是先看本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有没有合适的人员可以调任,如果有,先在内部解决。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内外部招聘的利弊。
(1)1. 内部招聘的优势:
①准确性高;
②适应性快;
③激励性强;
④费用较低。
2.内部招聘的局限:
①因处理不公、方法不当或员工个人原因,可能会在组织中造成一些矛盾,产生不利的影响;
②容易造成“近亲繁殖”;
③内部招聘,尤其是从企业内部提拔管理人员,有可能出现 “照顾性提拔”的倾向,将不符合条件人员提拔到他所不能 胜任的岗位上工作。
(2)1.外部招聘的优势:
①带来新思想、新方法;
②有利于招到一流人才;
③树立形象的作用。
2.外部招聘的局限:
①筛选难度大,时间长。
②进入角色慢。
③招聘成本高。
④决策风险大。
⑤影响内部员工的积极性。
2、某国有企业的员工都是“终身制”,大家感觉工作是一个铁饭碗,除非犯了重大错误,公司不可能辞退他们。因 此,该公司的员工大都抱有“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态度,对公司的事情不甚关心,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敷衍了事,遇 到困难总是寻找客观原因。人力资源部经理是一个事业心很强的人,他很希望改变这种局面。
问题:你能否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出主意? 建议该企业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竞聘上岗是我国国有企业在经济改革的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一件新事物。它对传统体制下 “终身制”“铁饭 碗”“铁交椅”的劳动人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成为促进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2)竞聘上岗的具体做法:根据能岗匹配的原理,即企业聘任谁来承担某一管理岗位的工作,谁就是这一岗位的最适 合者,不是凭领导主观判断,而是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从企业现有的具备聘任条件的各级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 员来挑选。采用科学公正的选拔方法,通过公开竞聘,对企业内部应聘人员通过层层筛选,由专家小组集体做出评 判,从应聘者中选拔出较为合适的人员。
(3)企业推行竞聘上岗制度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统一规定所有上岗人员的任期,任期一到,全部卸任,而后在企业内部重新公开竞聘上岗。
②对现有空缺岗位与新增岗位竞聘上岗。
③对部分岗位作竞聘上岗的试验,以求取得经验,在不断完善聘任制度的条件下,再逐步推广。
3、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1年3月 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1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 201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 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1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 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 12月19日开出通知 单。201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6、吴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1年3月 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1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 201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 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1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 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 12月19日开出通知 单。201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 SM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 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 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 遇。从2011年3月到201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 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也不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 SM公司补发2011年3月到2015年10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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