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酬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薪酬制定的基本原则:(1)对外具有竞争性原则——薪酬太低会使企业对人才失去吸引力。
(2)对内具有公平性原则——岗位薪酬水平应当与岗位对企业的贡献相一致,否则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对员工具有激励性原则——根据员工的实际贡献付薪,并且适当拉开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会产生激励作用。
(4)对成本具有控制性原则——考虑企业财务能力和实际的支付能力。
(5)对法律法规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1、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1)试用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
(2)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3)保密协议《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通常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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