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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豫职鉴〔2016〕8号)
更新时间:20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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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豫职鉴〔2016〕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全省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

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健康管理师(三级)、公共营养师(二级)、信用管理师(一级、二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二级、三级)、网络编辑员(二级)。

、鉴定时间

试验性职业的鉴日期为分别定为5月21日和11月19日,理论知识考试时间8:30-10:00,专业能力考试时间10:30-12:30,具体时间安排及考核方案见附件1。

三、报名办法

经审核认可后的报名机构(见附件2)可以参与上述四个职业的试验性鉴定报名工作,报名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的管理办法》(豫职鉴[2014]2号)要求开展工作。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健康管理师(三级)、公共营养师级)、信用管理师(一级、二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二级、三级)、网络编辑员(二级)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本次职业技能鉴定。

四、数据上报

(一)试验性职业鉴定数据要按时上报省中心统考管理科,上半年上报截止时间为4月8日,下半年上报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逾期不报的单位将不安排参加本次统一鉴定。

(二)每个职业都要单独生成一个独立的批次文件,补考数据不得拆分单列。同时,报名点应提供完整的纸质和电子版的批次文件清单,标识出报名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每个批次电子文件的名称、文件中数据对应的职业、等级和报名人数。

五、综合评审办法

公共营养师(二级)、信用管理师(二级)综合评审采用书面答辩方式。考生将事先撰写好的一式三份论文携带到答辩考场,书面答辩前填写综合评审文件袋上的相关信息,装入论文后上交给本考场监考老师。书面答辩结束后,由监考老师收取考生书面答辩试卷装进考生的综合评审文件袋。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综合评审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综合评审采取论文评审的方式(见附件3),考生应提前撰写好论文(一式三份),于考试日二周前提前上缴。

六、鉴定收费

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收取鉴定费。试点单位还应向职业资格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教材、命题等技术支持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取,一经发现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补考

参加鉴定考试有一门及一门以上科目合格,其他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临近的下一次鉴定考试时参加补考,仅考试不合格的科目,按补考有关规定上报数据,鉴定费用按照统考职业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职业资格工作网原文链接:http://ha.osta.org.cn/htm/7375/197236.html

   附件:1、 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方案.doc

          2、 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doc

          3、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综合评审要求.doc

 

 

                                                                                                                                                2016年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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