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决定》明确,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分五批取消了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本次再取消47项。至此,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319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52%。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涉及招标、物业管理、价格鉴证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林业、道路运输、卷烟、机械制造、纺织、化工等领域。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社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
                             国务院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4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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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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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价格鉴证师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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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招标师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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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矿产储量评估师  |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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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物业管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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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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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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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计量检定员  | 
 质检总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取消  | 
 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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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中国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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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 
 水利部  | 
 水平评价类  |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 
 取消  | 
 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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