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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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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切实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1〕10号)。主要内容:

  (一)范围:受洪涝灾害影响严重的郑州、新乡、鹤壁以及开封、安阳、焦作、周口等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市县范围内受灾较为严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对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灾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条件:申请缓缴企业(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二是2021年1-6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三是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1年6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四)缓缴险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五)缓缴期限: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根据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可予以延长,但缓缴执行期应在2021年内。

 (六)缓缴处理

(一)缓缴社保费期间,不计算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企业在缓缴期间,仍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变动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生成征缴计划并及时推送至税务部门。

(三)企业(单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实行“退(转)一补一”,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缓缴期满的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同一地参保的单位,若经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执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必另行申请。

 

附原文地址:http://hrss.henan.gov.cn/2021/08-06/2197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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