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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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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2023918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豫人社规〔202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是实施技能人员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2018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要求“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20198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2022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提出: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加强服务监管等要求。

近年来,随着“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深入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增长进入“快车道”,我省连续两年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取证”作为重点民生实事,全省大抓技能人才建设和劳动者参加培训实现一技在身、一证在手、一条致富路在脚下铺就的社会氛围空前高涨,全省培训评价规模增长迅速。但也存在评价机构能力参差不齐、评价质效不高,甚至虚假评价发证等问题,与评价机构自身发展和“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本质要求不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评价机构管理及其评价行为,推动评价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39条,主要包括总则、评价资源管理、评价过程管理、档案管理、证书管理、监督管理、监督处理、附则等。其中“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主体、管理权限和信息化建设等;“评价资源管理”部分主要包括评价机构场所、人员、评价标准、试题资源等;“评价过程管理”部分主要包括评价机构主体责任、评价实施、公开公示、评价方式、考试要求和年度报告等;“档案管理”部分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场所、档案分类、保存时间等;“证书管理”部分主要包括证书印制与发放、证书数据管理、证书上网等;“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监督方式、检查抽查数量、监督记录等;“监督处理”部分主要包括限期整改、退出备案、法律责任、决定告知、决定复核等;“附则”部分主要包括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

三、创新亮点

(一)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管理办法》明确: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实际需要,将评价机构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明确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评价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对高级技师(一级)评价由原来的省级管理下放至市级。

(二)进一步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评价机构应配备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评价专家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原则上每个评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评价专家不少于2人、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3人,有利于加强评价机构自身建设,提升评价活动质效。

(三)进一步规范评价方式。《管理办法》明确:社会评价机构应依据备案时提供的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开展评价活动。院校评价机构可采取考试考核、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等方式,面向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生开展评价活动。用人单位可自主采取直接认定、考试考核、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等方式开展评价活动。进一步明确规范评价方式,有利于激发评价机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评价活动健康发展。
原文转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s://hrss.henan.gov.cn/2023/09-21/2819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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