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4〕117号)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备案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政策进行备案工作。
三、备案原则及程序
(一)单位自主确定计划。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申报评审计划。当年无相应空缺岗位的事业单位,可不报备年度评审计划。要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竞争择优的原则,预留一定数量空岗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最高控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应逐年逐步到位,原则上高级职称按专技人员总数3%(小学、幼儿园高级职称不超过1%)、中级职称按专技人员总数4%的增幅申报评审计划。岗位结构比例接近最高控制标准的,可一次性用完。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截止到2024年6月底。
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计划限制,在相应空缺岗位内依据岗位条件及聘用有关政策予以聘任。
(二)主管部门核准。事业单位评审计划确定后,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社部门核准,核准后向市人社部门报送职称晋升评审计划纸质备案材料。备案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应充分进行沟通,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实行网上报备。纸质备案材料报备后,各单位经办人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报评审计划,上传《 年度河南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表》(见附件1)、2023年度最新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办人在系统中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上报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人社部门备案。
(四)备案结果公示。事业单位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的依据。各单位应及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单位职工及社会监督。年度评审计划备案一次完成、一次上网公示,公示后不得再行调整。
四、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分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实行总量控制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控制相结合。根据我市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各单位申报的评审计划等因素确定推荐数量(具体见附件3)。各区县(市)、市直有关单位要依程序认真组织好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担任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和教研机构的行政领导(正、副职)职务的,不得超过我市推荐总人数的30%。市人社局职改办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要求择优推荐。
五、备案材料
(一)市直主管部门
1. 以正式文件报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
2. 《2024年度郑州市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汇总表》1式2份及电子版。
(二)区县(市)人社部门
1. 以正式文件报备本地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
2. 本地《2024年度郑州市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汇总表》1式2份及电子版。
六、时间地点
(一)评审计划备案时间
1. 纸质材料备案截止时间:2024年7月5日。
2. 网上备案截止时间:2024年7月10日。
(二)备案地点
郑州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路与工人路交叉口市人社局办公楼12楼1203室。
七、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在系统中填报评审计划时,将岗位设置聘用备案表和评审计划备案表做成一个PDF文件上传。应确保上传文档内容清晰、图片印章能正常清晰浏览、上传内容需放正;必须上传原件彩色图片,扫描件或复印件无效。因上传材料不清晰、文件破损无法正常打开的,不予备案。
(二)系统中单位名称应与公章名称一致,纸质表单位名称要填写规范,与系统中单位名称一致。如单位更名,应在系统中及时修改单位名称后再上报评审计划。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岗位变动,各单位管理员要及时更改人员信息。
(三)各主管部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应将单位2023年度及以前评审通过但未办理聘任的人员数量,计入空岗数,并在评审计划表中文字说明。空岗应先用于职称聘任,只评不聘,造成事实上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不予备案职称评审计划。
(四)职称聘任时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到现任职称岗位,并兑现了现任职称工资待遇的时间。事业单位应规范职称聘任行为,严把资格审核关,如实填写申报人员职称聘书聘任时间,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五)人事变动人员应按新单位评审计划申报,各单位管理员在系统中要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移交,以免占用原单位评审计划,造成原单位申报人员无法申报。
八、有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落实职称申报推荐“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不得违反逐年逐步到位原则突击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无空缺岗位申报评审计划,不得只评不聘(评聘分开系列除外)。
(二)落实审核责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切实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科学规范计划部署。同时,要加强管理和审核,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自主权,推动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指导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对按政策规定报备的职称评审计划,坚持备案一次完成、一次上网公示制度,及时上网公示。对未按政策规定报备的职称评审计划不予备案,对逾期未按规定报备的视为单位当年不申报职称评审计划。本年度的评审计划有效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不得跨年度使用。
原文转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