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鉴函〔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照我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7〕1号)》要求,2017年继续开展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务工作要求
(一)请于考试前30天将职业指导人员报名人数以传真方式上报到我中心。
(二)请于考试后30天内将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统计表以传真方式上报到我中心,并寄送原件。
(三)请将证书数据上传至全国联网证书查询数据交换平台全国统考模块。
二、报考资格审核要求
各鉴定机构要加强报考人员条件资质的审核和管理,严格对照《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格,并留存相关报名资质材料。报考职业指导师,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提出的“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的要求;报考高级职业指导师,应符合“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的要求。发表论文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级刊物,一般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国家级刊物所发的增刊及论文集等,也予以认可。
(二)关于论文数量,“至少一篇”指的是一篇及以上,“二篇以上”指的是二篇及以上。
(三)审核申报资格时,应要求报考者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以便审核,同时应留存刊物封面及论文发表页复印件存档。
(四)论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报考者署名第一作者方才有效。
三、综合评审及要求
(一)各鉴定机构应成立职业指导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为提高答辩委员会的权威性,答辩委员会成员应至少包括1名全国星级职业指导师(参见“中国就业网”发布的星级职业指导师名录)。
(三)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综合评审论文题目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四、联系方式
就业服务处:龚正鹏 胡新红 张裕佳
联系电话:84661037 84661035 84661033
传 真:010-84661030
内 部 通:huxinhong@osta.org.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 编:100101
附件:1. 职业指导师综合评审论文题目及评分标准.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7年3月14日
文章来源: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gzdt/201703/t20170317_2681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