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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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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 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 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持需求导向,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长期照护师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切实提升长期照护师的能力水平,助力建设服务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稳步提高长期照护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包括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的从业人员。聚焦解决长期照护服务对象急难愁盼问题,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增强职业认同感、归属感,提升长期照护师队伍凝聚力。

二、重点工作

(一)合理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省级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足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际,严格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资源,共同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做好备案管理,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二)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督促指导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相关要求,对照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分类分级做好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的认定考核工作。要将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围绕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生活照护、基础护理、应急处置、功能维护、对症护理、心理照护等方面开展考核,并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地医保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依托实训基地、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长期照护师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要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包、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的应用落地,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拓展培训内容和考试题库。

(四)提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强考评考务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能力提升机制,加强考评考务人员培养。鼓励长护服务机构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优先聘用并合理安排使用取得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促进职业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相结合,引领带动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提升,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以赛促评,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相应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评价过程监管、结果监管。加大质量督导员培训,选派质量督导员,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质量监督。督促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配备内部质量督导员,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等要求,强化评价全流程质量监管。

三、组织落实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支撑长期护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引导长护服务机构用好职业技能人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工作调度,重点关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新增持证技能人才等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1月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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