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该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岗位开发设置、岗位待遇保障、岗位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内容。文件规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地、各部门开发设置,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岗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各自开发、使用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本地、本部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岗、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情况、就业困难程度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科学合理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次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按要求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资金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豫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