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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退休人员养老基金的调整
更新时间: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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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文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具体政策为:

一是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点划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元、45元、35元。

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

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湖北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湖北省有500多万退休人员符合本次调整范围,调整到位后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加5.5%。

近日,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2017年调待工作,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千方百计筹集调度资金,确保调待工作尽快落实。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7月底前发放到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各地正在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进度,已纳入经办运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7月或8月发放到位,尚未纳入经办运行的,由所在单位代为调整,8月底前发放到位。(陈庆卿、许兰波)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原文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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