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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更新时间: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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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本月起正式施行。《通知》结合职工就医实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扩大了职工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通知》归类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有服务项目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等7个方面,其中包括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吸毒、戒毒、戒烟、蓄意违章、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通知》特别强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支付上述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中在门诊发生的以下项目费用:挂号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这一规定,扩大了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通知》的具体详情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官方网站查阅。(罗琦)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原文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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