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进一步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无缝衔接,让申请仲裁的困难劳动者进一个“门”、到一个“窗”,享受“一站式”的维权服务。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意见》明确了劳动者在请求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发给抚恤金、给予劳动报酬、因工伤事故造成损害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需要代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因经济困难(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界定)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明确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按依法、便民原则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劳动者。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或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意见》还提出由人社和司法部门共同推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接待室(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到工作站值班,协助工作站开展日常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
目前,自治区在来宾、柳州等地市共有8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站。2016年,工作站接待来访咨询4600多人,为893位农民工和工伤职工等特殊职工提供仲裁法律援助服务,涉案金额1060多万元。南宁市、龙州县、鹿寨县仲裁机构已与当地司法部门达成初步意见,拟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工作室。(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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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